发表日期:2005年1月13日 编辑:admin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海市农林局核发,其它种于经营许可证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于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种于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3、有2名以上经上海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4、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三、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3、有1名以上经上海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于检验人员。
四、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于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五、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于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配备的检验仪器:
1、净度分析
钟鼎式分样器大、小各1台
双目解剖镜1台
手持放大镜5个
套筛1套
2、发芽试验
光照发芽箱2台
真空吸种置床设备1套
3、水分测定
鼓风干燥箱1台
粉碎机1台
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
4、称量设备
电子称(称量范围5公斤) 1台
电子大平1/100 1台
1/1000 1台
5、样品保存设备
冰箱2台
冰柜1台
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予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配备的检验仪器:
1、净度分析
钟鼎式分样器大、小各1台
手持放大镜2个
套筛1套
2、发芽试验
光照发芽箱1台
3、水分测定
快速水分测定仪1台
4、称量设备
电子称(称量范围5公斤) 1台
5、样品保存设备
冰箱(或冰柜) 1台
七、申请种于经营许可证程序
1、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凭“各称核准通知书”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通知申请人。
4、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3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