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05年1月13日 编辑:admin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以及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海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除优质油菜外)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上海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三、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注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程序:
1、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