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05年1月13日 编辑: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发放程序及填写规范
一、发放程序
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问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申请须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x29.7cm
)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一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应公章。
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3.审查报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省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未设立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
水域滩涂使用申请应在二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或批准申请,应说明理由。
4.发证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保存。
6.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